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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云浮的 法院对此案的处理有法律依据吗?

2001年3月15日,某市消费者李某购买了当地一家建筑安装公司的一套住房,总价65780元。李某交付了54800元房款,打了10980元的欠条,建筑公司出具了65780元的财务收据。入住后不久,李某发现房子多处断裂,开始协商退房,随后又获悉,这套住房是开发商在1999年底未经规划部门批准擅自建设的,某市建委已经下发了拆除令,法院正在强制执行,而且整栋楼房的房产证又被抵押给了银行。李某此前对这些毫不知情。2001年11月8日,李某以欺诈销售商品房为由,将这家公司诉至该市山城区法院,要求依据《消法》予以双倍赔偿。2002年2月,一审法院判决认定这家公司对消费者构成欺诈,判决双倍赔偿。被告不服,上诉至该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年5月29日,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被告仍不服提起申诉,被法院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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