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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预交契税的问题已看到秦皇岛公积金管理中心答复,但我详细阅读有关文件,并未看到相关法规条款,请进一步指教,如找不到相关条款,此种做法是否涉嫌违规,或侵犯大款人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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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预收有关费用的依据:新发布的《秦皇岛市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办法》(秦政2008第167号)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其中新房贷款应由“公积金管理中心”代办房产证及抵押,贷款时应交纳办理房产证及抵押的相关费用,办理完相关手续后多退少补。该费用从“公积金管理中心”代收之日起至办理房产证时止,按相关政策为借款人计付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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