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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嘉兴期房退房——开发商通知收房,但其未取得

开发商通知收房,但其未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表,合同上约定“凡符合《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退房条件退房的,买受人可以选择按该《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三款或本合同约定的办法进行处理。请问未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表通知收房的(已过交付日期,但还未到约定延期90天可以申请退房的条件)我是否可以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八条中将未验收合格的商品房交付使用的条款要求退房?但是根据《办法》本条第一款规定退房的,遇价格下降时,按原价格退还房款;遇价格上涨时,按同类地段同类商品房标准的新价格退还房款。现在房价未涨,如果原价退还房款,我两年首付利息损失和贷款损失怎么办,能否让开发商补偿?

全部2个回答

  • 了解ta 头像
    郑佳敏 经纪人

    有约定按照约定来,没有的话协商,这种情况一般开发商不会给,起诉作用也不大

  • 头像
    r****3 热心网友

    协商,协商不成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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