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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台州农村房屋宅基地纠纷

,您好;    有个问题想咨询下,具体情况如下:    我爷爷生有三个儿子,我爸为长子。80年代末,爷爷奶奶拥有两间宅基地并出资建至三层,因爷爷为居民户口,该房屋土地证产权人为我奶奶,奶奶十年前已去世。十几年前,爷爷奶奶在三个儿子面前口头承诺,因我爸为长子且有残疾故其中一间房屋留给我爸,二叔经商自主放弃,另外一间留给三叔。我父亲生我们姐妹两,三叔有一儿子。     现在因农村宅基地紧张,政府政策规定一本户口本三口人可以申请两间宅基地,因三叔为居民户口,他的儿子只能申请到一间地基,他的想法是利用我爸的名义申请。提议:将实际产权人为我奶奶的土地证过户到三叔名下,这样相当于我爸没有宅基地可以另外申请2间,过户到我三叔名下的两间宅基地由我爸出资修建居住,但房屋产权人不是我爸。我爸另外申请的两间地基由我三叔出资修建产权人为我爸,相当于跟我三叔换房居住。因农村有个风俗,老祖屋应有长子继承且十几年前爷爷奶奶承诺老宅其中一间留给我爸。现在他们的意思,由村支书等人书面见证公证(证明过户到我叔名下的两间宅基地实际出资人为爸,该房屋产权人无权抵押或转卖)。我想咨询下,这样的书面公证具备法律效应吗?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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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3 热心网友

    你好!请将问题简明扼要的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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