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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产权登记约定-合同中这样写: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

合同中这样写: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180日内将办理产权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出卖人这人,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产权证双方同意按下列两项处理:1买受人退房按其要求日起30日将房款退给买受人并按已付房款0.5%赔偿买受人损失。2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按已付房款0.5%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我的房是2009年12月1日交付使用到现在2011年4月仍没有下房本,询问开发商说已经向房产部门登记,但房产部门没有下。请问这样的是否由开发商按合同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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