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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肇庆逾期交房-本人在2014年2月购买了一套房,已付八成房款

本人在2014年2月购买了一套房,已付八成房款,合同定于14年04月30日前交付使用,至现未能收房。此楼已有一半入住。现开发商已隐形。诉讼解除合同退还房款。怕赢了官司,房、钱都拿不到(得知开发商资金断链)。如要求收房怕其说此楼未验收。望高人指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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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3 热心网友

    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承担延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如果我的解答帮助到你 请点击“采纳”或者给予“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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