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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绍兴拆迁安置房屋交付时,拆迁协议上所安置的人员对各自所占的房屋份额持异议

有一份《农村集体土地房屋拆迁产权调换协议》如下: 第一条被拆迁房屋情况:座落地址、土地证号、建筑面积等(被拆迁人3人,夫妻俩一儿子;被拆迁房屋有2处,一处是祖传归夫妻俩60平方,一处是夫妻俩及儿子三人审批由夫妻俩建造150平方,因建造当时儿子尚未成年,被拆迁房屋的户主均为丈夫)。 第二条安置房屋情况:1.安置人数5人(夫妻俩、儿子、孙女4人,拆迁政策孙女为大龄未婚可按2人安置,故拆迁人数按5人计,每人可安置50平方,共计250平方),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在控制标准内可以产权调换方式安置面积210平方;2.安置房屋的房号与建筑面积286平方。 第三条费用结算:1.控制标准内产权调换面积按重置价格结算的面积及对应的费用,安置房屋层次差价费用,超过被拆迁房屋按拆迁方案以商品价结算的面积及对应的费用;2.被拆迁房屋产权调换部分重置价及对应的金额、装修补偿费用;3.搬家补助、临时安置补助月数及对应的费用;经结算产权调换后由被拆迁人支付拆迁人的金额,并载明“该款未付清的,房屋产权不发生转移”。 对上述拆迁协议,房屋交付时,家庭内夫妻俩与儿子、孙女有纠纷。 儿子与孙女主张:此安置房按共5人安置,儿子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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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已回复。 可以根据签订的拆迁协议内容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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