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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家协议的纠纷问题 我是山东聊城

1989年大伯、我父亲、小叔协商签订了分家协议,协议中规定房产由我父亲继承,同时承担赡养奶奶的义务,并对大伯和小叔每人补偿了1万元。从1989年到2013年12月份奶奶一直是由我们家赡养的,但2013年底我父亲去世且没有留有遗嘱,办理完父亲的丧事后。小叔接走奶奶并送养老院,现在小叔以奶奶的名义提起上诉,说我们家无法完成当时的协议,要求作废1989年的协议,重新进行财产分割,重写分家协议(请注意是以我奶奶的名义上诉)。 请问小叔这样做符合法律程序吗?是必须进行财产重分割吗?如需要重新分割,他能以奶奶的名义得到多少?当时补偿的1万块钱又怎么处理? 急盼解答,万分感谢!

全部1个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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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热心网友

    事情比较复杂,符合法律程序;建议委托协助你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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