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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予公证与遗嘱公证的选择问题及效力问题 我是黑龙江哈尔滨

我爷和我奶婚后共有两处房产,房产证名字一个为我爷,一个为我奶,四个儿女。06年和12年我爷和我父亲过世了,都没有遗嘱。之前我奶一直是我家照顾,但我奶和其他子女对我妈不好,他们都想争家里遗产。目前我奶想以平分的方式处置房产,同时轮流履行赡养义务。由于怕我妈妈受到不公正的对待,以及其他子女煽动我奶共同算计我妈的情况发生,特咨询几个问题。 1、这两个房子我奶有权处置的比例是不是都是60%? 2、我家这种情况应该进行什么公证?赠予公证还是遗嘱公证? 3、如果是赠予公证,公证后是否能修改?修改后再进行公证时是否需要子女同意?如果不能改或者我们不同意,我奶是否能够在进行一次 遗嘱公证,后立的遗嘱公证的效力高于先进行的房产公证? 4、如果进行遗嘱公证?是不是可以随便修改在公证?修改后公证是否需要子女同意? 由于其他子女的不仁不义,煽动我奶共同算计我妈的情况很有可能发生,因此恳请各位帮我想想办法。在不能过户的情况下如何能使此事公正,再次谢谢各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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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3 热心网友

    答:1、一半加另一半的五分之一;2、向法院起诉,或者全体继承人共同办理公证;3、属于你奶奶的那部分,他自己决定并办理公证即可,不需要其他人同意;4、你享有你爷爷遗产范围那部分他们是不能改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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