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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沈阳 老人2014年去世,其继子对继母没有尽赡养义务,并伪造证据,有无资格继承其继母财产?

某人10岁时随其父与继母生活,成年后独立娶妻生子,1988年其父去世,其继母也已退休,但因该人不尽赡养义务并迫使其继母于1990年改嫁他人,此后其继母户口迁出,搬出原住房。与该人脱离关系,再也不在一起生活。2005年,其继母的第二任丈夫也去世,直至2014年其继母病逝。老人名下留有2室1厅房产一处,个人存款若干,老人因不能生育,没有亲生子女,其二任丈夫去世后,主要由其侄女照料生活起居,看病就医,几次办理住院,承担护理,直到为老人病逝送葬养老送终,尽到了赡养义务。老人生前将存款都已交与其侄女,并作了口头安排,老人亲属,并将房产给予该继子,虽然没有书面遗嘱,但相关亲属均没有表示异议。然而到了2016年1月该继子编造了一份虚假保管协议,假冒老人及其侄女签名,伪称老人财产XX万元,要求其侄女归还给该人。并称2015年9月某法院判决该人为老人唯一法定继承人。请问此种情况法院的判决是否正确?该人没有尽到赡养老人义务,并且伪造证据,此人还有无资格继承老人全部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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