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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市我想买一个房子,该房是单位的集资房,房主不是该单位职工,但2005年以投资人的身份购置了1套住房,.

我想买一个房子,该房是单位的集资房,房主不是该单位职工,但2005年以投资人的身份购置了1套住房,有购房协议及收款收据,收据上有该单位的公章,后该单位与房地产开发商因房屋价格上涨,在房屋建立成后欲收回房屋,以房主不是该单位职工的理由,申诉虽收据上有公章,但以购房协议没有加盖单位公章为由视购房协议无效。2006年房屋建立成后房主把该单位和房地产开发商告上法庭,经区及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房主胜诉,购房协议真实有效,房主为房屋的所有人享受集资房的优惠条件,该单位与房地产开发商承担一审二审案件的受理费。中级人民法院判诀为终审判诀。我想咨询,现在房主如果将此房屋卖给我,这种房子可以正常买卖吗?交易符合法律规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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