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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房屋买卖补充协议的问题 本人是吉林长春

我是甲方,将单位集资建的房子在未办理产权的情况下,进行了交易。买卖合同中明确了办理产权证的费用由我负责,但自合同签字之日起该房屋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负责。在办理产权证的过程中,征收了房屋维修基金,乙方在不情愿的情况下交了该笔费用(我认为该笔费用应由乙方承担,应为合同中约定自合同签字之日起该房屋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负责。为了更名后乙方再反悔,我想再签订一份补充协议,大意是有关此房及交易的一切费用双方均已无异议,不知如何措辞能更正式、更合法,希望得到帮助与指点。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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