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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违约,倒打一耙 本人是湖北鄂州

   本人与 2011年10月18日与湖北大汉隆城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该合同第八条明确规定:交房期限为2012年12月30日前,交房条件符合国家和政府的有关规定,且合同中也注明应具备“该商品房经验收合格”这一条件,但该公司未能按期交房。 2012年12月28日,在明知该商品房未经验收的情况下,向业主发出了收房通知。并且房屋测量面积91.05平方米,合同面积为87.48平方米,误差4.08%,超过正常误差3%,依据法律和合同第九条规定,该公司的行为已构成违约, 期间多次找开发商交涉,要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开发商是一拖再拖,开口就是叫我们去告他。到目前为止,距该商品房的合同约定交房期限已超过500天,他们依然不能拿出交房时的相关证件,后来自己到房产局,查询,他们是在2013年7月份备的案。面对违约事实,他们反倒打一耙,说我违约,没按期收房。忍无可忍,现在我要求解除合同,现在房产局执法队说,时间太长,视为我们放弃了权利,开发商要求我支付房产交易过程中的一切费用,贷款产生了的利息、违约金、印花税等等,连他们开发票产生的税费都要我支付。请问:开发商这样做合法吗?在这个过程中,费用究竟该怎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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