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15年5月4日办理房产证手续,全额支付的房款,2016年5月25日提取牡丹江公积金时,被告知超过提取期限,想知道难道就不能提取了吗?至于这么教条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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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牡丹江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实施细则》第四章 第十条规定全额购买商品房或保障性住房的,以取得“黑龙江省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牡丹江商品房销售预收款专用票据”或《房屋所有权证》日期为准,超出一年不予办理,提取额度不能超过购房款总额。拥有房屋产权的共同买受人,按产权比例提取本人账户内不超过所占产权比例的住房公积金,房屋共有权证中明确产权比例的按产权比例提取,房屋共有权证中未明确产权比例的,共同买受人按平均产权比例提取。 请你多关注公积金官方网站或通过公积金服务热线12329了解最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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