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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使用问题 本人是河北唐山

一、原有楼房自己建盖,手续齐全,土地房基地使用批条手续齐全,拆迁。  想自己盖房而不是要村委会统一安排的小产权集资楼,   是否可以拒绝村委会的安排,经手续向村委会申请要房基地,自行建房。  二、原有两处民房自己建盖,2份土地使用批条是购买的,经双方达成协议,签订协议批条转让,达成买卖协议,为己用,用与于房屋建设,后又因拆迁。  两份批条因买卖是否符合法律使用条件,是否得到法律的保护,依然还可以使用申请土地房基地可再次建造房屋,可否与本村村委会申请进行拆迁户安置,盖房,将两份买来的批条向当地村委会申请置换集资的小产权楼房。     都是这两份这两份买卖来的土地使用批条是否存在法律效力,重点是这俩批条是买来的,怎么能用更好的方法让这两批条别白费,还可以继续使用。  别让村委会抓住我的把柄,说批条是买来的不算数。    这两批条目前的法律效力,我还能不能使用,怎么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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