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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信阳的 该转让协议是否有效?是否构成善意取得?

李甲与王乙于1993年结婚,婚后生一子李丙14岁。1995年自建房屋一套,产权证上登记李甲名字。1999年设立个体工商户,从事机电一体化维修业务。2007年6月李甲将个体工商户变更为“个人独资企业”--某某市李甲机械加工厂。在工商登记审批表上填写出资方式一栏中表明为“以个人财产出资”现金60万元。2009年7月26日,李甲与张丁签订了一份《转让协议》,将“某某市李甲机械加工厂”的全部财产一次性转让给张丁,转让金额为人民币95万元,其中债务45万元,现金50万元。后即办理了“个人独资企业”--“某某市李甲机械加工厂”法人工商变更登记,投资人变更为张某。在"转让财产清单"中包括住房及厂房、机械设备、生活用品等,有证据证明其中90%以上的财产为原个体工商户时购置的家庭共同财产。现在李甲以给张丁打工的名义住在原厂里,李甲又于2009年10月和12月分别在原厂原址以其父李戊的名义重新登记了两个个人工商营业户,业务范围为机电维修。2009年12月李甲向a区法院提出与王乙的离婚诉讼。因财产分割问题中止审理.王乙向b区法院起诉李甲与张丁签订的《转让协议》无效,并要求返还财产。一审法院判决原告王乙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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