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条规定:使用个人住房贷款(包括商业性贷款和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直系亲属可按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用于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请问,我石家庄市公积金是否有此规定?
你好,有2个问题咨询如下:1、2014年8月21日 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第二批便民服务措施的通知》第“(二十一)简化省直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第6条规定:使用个人住房贷款(包括商业性贷款和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直系亲属可按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用于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请问,我市公积金是否有此规定?2、本人在市公积金中心缴存公积金,2005年购房时,曾提取帐户余额,之后一直正常缴存。请问,……【详细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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