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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房屋性质纠纷 本人是四川成都

我于2013年底在成都通过中介伊诚地产签订购房合同,买二手房。签订购房合同之前,我们问过房东房屋性质,她说是住宅。房东的房产证上有一栏“设计用途”后面注明“住宅”。2014年3月我交首付取件后拿到的新产权证上没有“设计用途”一栏,只有“规划用途”后面注明“公寓”。 咨询房管局,得到他们的答复:开发商在规划局备案就是“公寓”。他们说住宅与公寓的区别是:公寓一年当中超过180天光线不足。 请问:这种情况,我可以请求房东赔偿吗?购房合同中有“因卖方不披露与房屋有关的重大信息时,卖方应对买方进行赔偿”。赔偿可以是争取房东减少购房款 或者购房合同无效 吗?

全部1个回答

  • 了解ta 头像
    李田元 经纪人

    这个很正常,只要土地使用性质是70年就不影响,很多小区由于密度比较大,所以采光肯定有影响,房产证上会出现公寓性质,但是土地使用性质是70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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