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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十堰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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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堰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城市规划区域内国有土地上,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 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有利于城市旧区改建。    第四条 拆迁人必须按照本办法,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必须服从城市建设需要,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和个人。    本办法所称被搬迁人是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包括代管人、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及其附属物的管理人)和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使用人。    第六条 市房地产管理局(下称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主管全市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    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切实贯彻《条例》和本办法,并履行以下职责:    1.负责城市房屋拆迁安置工作的管理、指导、监督和协调;    2.审发和收回《房屋拆迁许可证》和《房屋拆迁资格证书》;    3.调解和裁决房屋拆迁纠纷;    4.对需要拆迁的房屋进行产权鉴定、面积复测和成色评估。    在实施拆迁过程中,规划、土地、物价、城建、公安、工商、司法部门以及各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有关部门和被拆迁人的主管部门,均应积极配合,保证拆迁安置工作顺利进行。    第二章 拆迁管理的一般规定    第七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需要拆迁房屋,都须按以下程序向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办理申请、审批手续:    1.送交拆迁房屋的申请书;    2.送交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计划、规划部门的规划红线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一式两份)、银行出具的建设项目资金证明;    3.送交被拆迁房屋的全部调查资料(包括户主、家庭成员、房屋结构及建筑面积和用途),房屋拆迁需要变更土地使用权的必须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    4.送交拆迁计划和安置方案(即:拆迁范围、实施步骤、被拆迁人原地或异地安置、安置房源情况和过渡期限等、);    5.向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交纳拆迁管理费;    6.经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并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拆迁。    第八条 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以规划部门划定的用地红线为确定拆迁范围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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