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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房产公证的问题 本人是安徽合肥

各位专家,你们好,我的情况是这样的,我出首付买了一个小房子,由于我在国外出差,所以购房和贷款都是以女朋友的名义,但是我们现在分手了,女方也同意归还房子,但是房贷和房产证都在办理之中,目前办不了过户手续,所以能不能去做个公证,以婚前个人私有财产公证的方式拿回房子,同时对于女方之前的贷款,做直接继承(不过户,不提前还清),继承使用之前女方办贷款所属银行账户缴纳贷款,这样就相当于用公证的方式要回的房子的所有权,并且承担贷款以及相关责任,女方则不用再为房子及贷款负责;不知道这样行不行,要是行的话,能否以这个公证为凭借进行房产过户,房产证更名呢,请专家们给予指导,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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