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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平顶山的 抵押权与经营权的冲突

某单位将某农贸大厅抵押给我单位 ,在抵押期限内 未经我单位同意 又将该农贸大厅经营权转让给别人 该行为是否合法 我在处理此事件时 面临只能拍卖该房产产权因经营权在第三人手中,没人应拍,我将如何实现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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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8 热心网友

    《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物权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的有关规定,提出《批复》是法律解释的一种,它是不能改变法律的,只能在现行法律体系下理解《批复》的内容。结合《担保法》、《物权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根据保护生存权的原则,《批复》中所指的消费者应是指以自住为目的而购买住房的消费者,并已办理了预售鉴证手续,只有在这种情况下,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消费者,消费者对房屋的权利也优先于未办理登记的抵押权和其他债权。而不能直接把批复的第一、第二条结合理解,推出消费者只要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消费者对房屋的权利就优先于所有抵押权。对于购房者权利和抵押权之间其它类型的冲突,应根据《担保法》和《物权法》的规定进行处理。如果片面理解生存权高于经营权,认为只要购房者支付了超过50%的购房款,购房者的权利就优先于所有的抵押权,就会导致购房者受到的保护不平等,也没有区分消费者所购的房屋是否其唯一住房,混淆了投资者和消费者之间的区别以及生存权与房屋所有权、财产权之间的区别,就会鼓励消费者以不守诚信的行为规避法律规定,会引发新的不公平,并会严重破坏法律体系,造成法律之间的矛盾,不利于法律的实施。在第二部分,文章对生存权进行分析,提出生存权是指在一定社会关系和历史条件下,人们应当享有的维持正常生活所必需的基本条件得到满足的权利。虽然生存权很重要,但生存权的保障是依靠国家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不是靠牺牲债权人的债权。而债权是最重要的财产权利,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和完善必须要保障债权人的合法利益。因此,保障生存权不能牺牲债权人的利益,两者之间应该维持一个相对的平衡。在债权与生存权发生冲突时,不应该简单地认为生存权高于债权,而应该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处理债权的问题。如果出现了生存权的问题,则应由社会保障体系来解决。本文在第三部分通过对社会影响方面的分析,提出为了保证金融安全、减低金融风险,不能片面理解生存权高于经营权的原则,不能盲目牺牲银行的债权,否则将会严重危及金融安全,并最终引发更大的社会危机和金融危机,也会因此而严重影响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同时使房地产交易更为混乱和不规范。片面理解生存权高于债权的原则在审判中缺乏实际操作性,将不可避免地出现偏差,从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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