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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邢台的 对已经签名字的补充协议有异议怎么办?

你好!我在6月份通过中介买房。合同约定7月19号打首付款,到16号中介通知房东产权证名字错误,需要变更。到8月5号下午新产权证复印件才拿到,因为评估和银行都是我自己联系,所以当天下午约了评估公司时间很赶。当时中介要求再签个补充协议 主要是免除他们对交易时限的保证。 但在后面写着如因此导致贷款手续拖延或无法完成,已方承担违约责任。 当时我主要是在注意第4条,上面把合同上的成交价格和申报价格又列了一遍,怕数字出问题。老是注意第4条。后来回来发现这条 (如因此导致贷款手续拖延或无法完成,已方承担违约责任 ) 很不合理 。 是甲方出的问题,中介也没有及时发现,到后面如果银行再出问题反尔算我违约,这合理吗?能要求取消这条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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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晓****7 热心网友

    合同签署在前,补充协议签署在后,一般以补充协议所约定内容为准。具体依据如下:  1、补充协议中一般都会在尾部写明“原合同与本补充协议不一致的,以本补充协议为准”  2、如果主合同约定,补充协议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本合同为准,这样一般以主合同的约定为主。  3、《合同法》第77条规定,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对合同进行变更。  如果上述两条都没有,但是补充协议签署在后,与主合同不一致,应视为双方对主合同的变更,因此应以补充协议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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