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市房屋动迁安置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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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房屋的动迁安置管理,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保护动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辽宁省城镇房产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翻建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其动迁拆除、补偿和安置工作,均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动迁人(也称拆迁人,下同)是指取得房屋动迁拆除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 本办法所称被动迁人(也称被拆迁人,下同)是指被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包括代管人、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及其附属物的管理人)和被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使用人。 第四条 动迁人必须依照本办法规定,对被动迁人给予补偿和安置;被动迁人必须服从城市建设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动迁和拆除。 依照本办法动迁,被动迁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拦或拖延动迁工作,其所在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动迁人共同做好动迁安置工作。 第五条 丹东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开发办)是全市房屋动迁安置工作的主管部门。丹东市动迁安置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动迁办)是具体工作机构,依照本办法对房屋动迁拆除、补偿、安置工作实行管理、监督和协调。 第二章 动迁管理 第六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需要动迁房屋及其附属物,必须持市计委、规划局、房产局的批准文件和动迁方案,向市开发办提出动迁申请,经批准并发给动迁房屋许可证后,方可动迁。房屋动迁需要变更土地使用权的,必须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 实施房屋动迁不得超越经批准的动迁范围和动迁期限。 第七条 经批准的动迁项目,一经发放动迁拆除许可证,由市动迁办负责将动迁人、动迁范围、动迁期限、回迁日期、集资标准、安置标准、停水、停电日期等以公告或其它形式予以公布。市动迁办和动迁人应当及时向被动迁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在房屋动迁公告规定的期限内,被动迁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搬迁的,市开发办责令其限期搬迁。逾期不迁出的,由市开发办申请人民法院强制迁出。 第八条 建设用地范围确定以后,由市动迁办发出各种冻结通知。自发出冻结通知之日起,公安机关除对出生、结婚、复转军人、大中专毕业生,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等必须归并落户者给予批准入户外,一律停止办理迁入、分户手续;粮食部门停止办理落、分粮食关系;房产部门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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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您好!小区是2014年的动迁房,全部是电梯房,品质还不错的。 希望能帮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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