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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沈阳的 土地所有权的争议

我这里有一处茶园用地是69年时的公社指定的某村某村等划出来的山林开发而成的,后一直到现在为乡茶场,现在乡政府有意将此地租给某公司开发种中药材,乡政府有2003年县国地局发的土地证书,而现在那些某村某村的村民对土地的权属有争议,认为土地的所有权为村集体,是属于他们的,请问这土地的所有权到底是属于谁?村民的要求是否正确? 问题补充:请问对于类似的当时公社所指定的地方作为当时的公益用地的如建设政府、乡一级的农技站、农机站、区公所、乡企业公司等用地而在当时又没有征收的情况下的土地所有权的界定是否有一个统一的答案!!!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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