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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嘴山平房拆迁时共有使用面积是否应该依据土地使用证?

你好!我于78年购买的平房(老式四合院,我购买的是西南两面共计八间),后“依据房屋买卖协议”依法办理房屋产权证和土地使用证,今年因城市规划需要房屋拆迁,与同院住户在共用院子面积发生争议,请问拆迁方是不是应该按我的“土地使用证”中城镇土地使用中的用地面积和共用使用权面积合计,给予我相应比例的补偿?如果拆迁方不认可“土地使用证”的使用面积,那我和同院住户的这种争议,应该通过什么方式解决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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