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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

《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承租人主张优先购买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四) 第三人善意购买租赁房屋并已经办理登记手续的。该规定可否理解为“买卖可破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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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热心网友

    具体问题具体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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