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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赤峰的 我单位为一铁路施工企业,在桥梁施工过程中,需在一住户院内进行桥墩施工,因住户索要补偿金额过高,

我单位为一铁路施工企业,在桥梁施工过程中,需在一住户院内进行桥墩施工,因住户索要补偿金额过高,负责谈判的政府三年时间未能与其达成拆迁协议,致使我单位造成巨大经济损失。现经查其宅基地为1.6亩,已超出国家规定农村宅基地0.6亩的水平,并其房产证亦注明其宅基地为0.6亩,其他地方为集体所有。经当地土地村建部门划定其宅基地范围,我桥墩施工在其宅基地外,并通知我单位可进场施工。由于其住户房屋为土房,如我单位进行桩基施工可能会造成其房屋损坏或倒塌及危及人身安全,本着人道主义精神,我单位拟在施工期内为其租赁房屋一套,并对房屋损坏等情况评估后予以补偿。现我单位发出安全告知书,要求住户在施工期间住到租赁房内,请问我单位发出的告知书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如有法律效力,但住户拒不搬出,致使房屋倒塌造成人身伤害,我单位是否承担法律责任。急盼回答,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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