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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被告商某以房屋做抵押,借本人十余万元到期未还,2010年7月本人提起诉讼并申请法院执行局对商某的房.

被告商某以房屋做抵押,借本人十余万元到期未还,2010年7月本人提起诉讼并申请法院执行局对商某的房屋做了财产保全,然而仅隔几日,第三方陈某通过法院对房屋所有权提出异议,并能出示他跟商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相关证据,且房屋买卖协议签署时间是在法院对商某的房屋做出保全之前,但房子的登记人时至今日都是商某,陈某和商某之间并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现在法院已终止了本人对商某的财产保全,请问陈某和商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协议有效吗?本人又该如何保护自己的债权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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