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安盟市买房 妻子(没结婚前) 卖方 妻姐 证明人 我(当时刚认识处对象) 2011年按市场价买的房子 现在 妻.
买房 妻子(没结婚前) 卖方 妻姐 证明人 我(当时刚认识处对象) 2011年按市场价买的房子 现在 妻姐告我妻子收回房子 理由: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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