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嘴山房屋所有权的确认

98年,我原单位因承揽工程,与某签订了房屋置换协议,用新大房置换旧小房。新大房是商品房,购房价是30万,大房购房发票入了我原单位财务账报销(发票购房人名称为某),小房是某的单位待房改房,旧小房作价31万(实际价值低于20万),某是国家工程发包负责人。 房屋置换后某又以小房于99上半年参加了房改,办了房证,我原单位于99下半年以小房也给我办理了房改证(某办的证未收回作废,原单位可能不知某办证)。大房也在某名下。大房购房款中有某垫付10万至今,我在小房居住至今11年。置换协议是以我们两个人的名义签订,我原单位担保并负一切债务责任,协议说大房是我个人购买的,协议入账时原单位领导批示为:某为我单位承揽工程有贡献,同意置换,置换来的小房分配给本人参加房改。咨询问题:1、某是否构成受贿罪,受贿额算多小?是否过了追诉时效? 2、我的权益如何维护(因我的这个小旧房被限制了,有双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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