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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我和韩某在2004年3月15日签订房屋和场地租赁合同经营公司,租金6万,缴纳期限5年,到2009年3月14日到.

我和韩某在2004年3月15日签订房屋和场地租赁合同经营公司,租金6万,缴纳期限5年,到2009年3月14日到期。我在2008年9月份搬到了我自己的地方经营至今(有他的居委会和我的居委会作证)。2011年6月20号韩某在利津县法院立案把我起诉。说我5年没有给他缴纳租金.请您给个意见为盼,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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