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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太原的 我父亲06年去世,母亲从小丢弃我们,离婚出走。父亲走后,只留下土地使用权。06年我家有5亩机修地被

我父亲06年去世,母亲从小丢弃我们,离婚出走。父亲走后,只留下土地使用权。06年我家有5亩机修地被柳林县富安母枣有限责任公司拿走。途中,父亲并未签订任何征地补偿合同,只是村支部与企业有协议,当年按1.5元斤产年计算,往后一年一年的按市场价结算。2011年,此基地被凌志集团老板陈宏志收购,准备建成大型洗煤基地。即我家的5亩地也被拿走,基地200多亩地,涉及多户人家利益。 现凌志集团发动村支部,要求我们签订新的征地补偿合同,要求一次性解决,5元斤产每年。据土地30年不动,我家还有17年。按这算法,总共才5万多。但据我所知,山西离柳高速征地补偿标准为6.8万元左右一亩。 据此情况,我们兄弟二人可以写土地共同使用权协议吗?协议规定任何一方单独与凌志集团或村支部签订征地补偿合同,属无效,必须双方共同签署,才能生效。这样的内容合法吗? 还有,我该怎么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包括200多亩的多户人家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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