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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法律咨询,求帮忙

一套房产证办的是妻子名 2008年8月婚前还完贷并办下产证 其中有老公我的的一部分款项 可是没有字据证明 从老婆老公的工资收入看都是买不起的 请问有无其他办法说明房产也有老公一部分钱款或应占一部分权利 在上一套房子买后还贷的同时 婚前妻子以她的名字买了拆迁房 她付了大部分款项 在婚后允许办产证时付余房款及税费并且有配偶我的名字 婚前妻子有和我签协议说明该房产是为她个人房产 且妻子在婚前和岳父母补签的个人受赠房款购房协议 尾款她有用到我的几万元 可是没有字据证明 请问有无其他办法说明此房产与我有关系 因最近有些小吵架我气极藏起来了 妻子发现后想将该房产我的名字去除 我若配合 房产部分是否会去除 这房子权益是不是也不关我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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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7 热心网友

    您好,只要是婚后所买的房产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夫妻双方平均分割。婚姻法第十七条对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应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范围作出了规定,即夫妻在婚姻关系存《婚姻法》《婚姻法》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1)工资、奖金,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的工资、奖金收入及各种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补贴;(2)生产、经营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拥有的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因继承遗产和接受赠与所得的财产。对于继承遗产的所得,指的是财产权利的取得,而不是对财产的实际占有。即使婚姻关系终止前并未实际占有,但只要继承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继承的财产也是夫妻共同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6)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7)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8)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得部分夫妻共有。[2] 第十八条对应为夫妻一方的财产范围作了规定。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1)一方的婚前财产;(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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