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揭买房如何赔偿违约金

我是2006年12月在江西景德镇市按揭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合同第八条写的很清楚在2007年5月31日交房。至今200日我和老公到售楼部和他们负责人协商交房事宜。对于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合同上是这样写的:逾期超过90日后,如果买受人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付房价款万分之二的违约金 。但他们说每日只赔偿我首付款和我15个月向银行交付的贷款额的总数的万分之二,而不是我总房款的万分之二。我们夫妻觉得这种说法不正确。自合同签订以后,开发商办理了合同登记备案手续,我支付了首付款,并签订了抵押贷款合同,办理完善的相关按揭手续,并于2007年1月26日按月向按揭银行交纳月供款。银行已经帮我付清了余款,也就是我支付了全部房款。请各位帮我解答解答,在现有的法律上该怎么赔偿???急!!!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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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热心网友

    你需要拿着合同来让律师分析,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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