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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使用权改变用途案件不知如何处理

我们在实际工作中遇到一期集体土地使用权改变用途案件不知如何处理,该宗地的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了集体土地使用权,批准用途为工业用地。该宗地的土地使用者与他人合伙联建,该宗地的土地使用者提供地皮;他人投资资金,按比例分房。建成一栋七层楼房,第一层是车间;第二至七层是24套住宅。该宗地的土地使用者分得一层车间及3套住宅;他人分得21套住宅。另外,该宗地的土地使用者又自已投资建的住宅楼,除出售给本企业职工住宅外,还向社会上出售一部分住宅。该宗地的土地使用者的上述行为,应属于改变土地用途的违法行为。但现行的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只对其国有土地使用权改变用途规定有处罚条款,而对其集体土地使用权改变用途没有规定处罚条款,故,对其集体土地使用权改变用途的处理缺乏法律依据,使其该案件无法处理,请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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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 热心网友

    你好!根据你所反映的情况,此案件不仅是改变集体土地使用权土地用途的问题,还涉及到违法转让集体土地、擅自在集体土地上建设商品房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一)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二)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三)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第八十一条规定:“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因此,针对上述土地违法行为,可以依法收回其土地使用权,同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对情节严重的,可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规定:“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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