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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置开发企业的新建住房,办理房产证时,维修基金是由房主缴纳,还是开发商缴纳?谢谢!_东营

购置开发企业的新建住房,办理房产证时,维修基金是由房主缴纳,还是开发商缴纳?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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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按照2008年2月1日起施行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65号)规定:第九条: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第十二条:商品住宅的业主应当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第十三条:未按本办法规定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售房单位不得将房屋交付购买人。2007年8月1日起施行的《垦利县住宅公共维修基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条文:第二条:维修基金专项用于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中修、大修、更新、改造的维修保障。维修基金归业主所有,管理实行专户存储、政府监管、规范适用的原则。建设主管部门指定金融部门承办其金融业务,房产管理部门单列账户、专款专用、分栋建账、核算到户。本办法所称业主是指房屋的所有权人。第五条:县房地产管理部门为住房公共维修基金的代管单位,在业主(产权人)入住或办理房屋权属证书时,应按购房款2%的比例缴交维修基金。第九条:业主委员会成立前,维修基金的使用由售房单位或售房单位委托的管理单位提出使用计划,经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划拨。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维修基金的使用由物业管理企业提出年度使用计划,经业主委员会审定后实施。维修基金未按规定缴存到房屋维修基金专户的,房产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房屋转移等登记手续。由此可见,小区业主按照购房款的2%缴纳的维修基金还是属于业主所有,与一般财产不同的是不能由业主自由支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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