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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迟迟不安水电气,交房日期一延再延

您好,我于2015年2月在政府举办的房交会中,购买了位于资阳市雁江区三贤文化公园位置,由四川振越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弘乐府·公园1号二期”商品房。并签订了《资阳市商品房买卖合同》。该合同第十一条明确规定:出卖人应当在2015年10月31日前向买受人交付该商品房。当时想着四川振越置业有限公司是政府招商引资来的,房子已经修好,只需水电气和绿化完工就可以入住,应该不会烂尾,便跟亲戚借了钱付了首付,并办理了住房公积金贷款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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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国新 经纪人

    现在问题已经解决,开发商已经通过重组,继续接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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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热心网友

    您好,在开发商延迟交房时,不管购房者是不是真的准备解除合同,都应当在开发商延迟交房后立即发函催告,一是在开发商迟迟不能交付房屋时采取的一个应对举措;二是催告后可解除合同对开发商也是一种压力。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出卖人延期交付房屋的,应当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总之,开发商延期交房、不按时交房的行为属于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但是,具体如何承担,需要购房者向法院提供相应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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