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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房产纠纷-我们兄弟姐妹4人,现父母过世,留下一个房子,兄妹产生争议,详情如下:母亲

我们兄弟姐妹4人,现父母过世,留下一个房子,兄妹产生争议,详情如下:母亲于房改前96年过世,当时兄妹决定将房子让于居住在外地的长子,父亲留下遗嘱,房子给长子,兄妹也签字留下一份协议,房子由长子继承;之后由于对父亲的照顾明显不孝,父亲在其余3位子女的陪同下,决定到公证处由父亲重新立下遗嘱,改为房子由所有子女继承,在此之前,长子私自将房产过户,利用第一份遗嘱办理了自己的房产证,现公证处已将第一份遗嘱撤销并通知房产局此房源为问题房源。:我们的协议是否有效?如果打官司的话,我们是否会赢?赢的几率有多少?望速解答,谢谢~! 问题补充:我们现在是不想把房子给我大哥,因为他不孝,所以父亲的遗嘱都说不给他了,他是私自改的房产证,他用的是第一份遗嘱改的,现在有第二份遗嘱了,第一份遗嘱已经撤销了,公证处都不承认他的第一份遗嘱了。我想问的是:如果打官司的话,我们有第二份遗嘱,他有我们当时的协议,我们会赢还是他会赢?(当时签协议的时候,房子还没参加房改,房子是属于国家的,我们是不是无权给予别人?而且父亲第2份遗嘱也指明归兄妹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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