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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广元的 土地征用后,村委会是否可以提取该土地征用款的20%做为村委会共有,是哪年哪条法律规定的

土地征用后,村委会是否可以提取该土地征用款的20%做为村委会共有,是哪年哪条法律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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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其中,土地补偿费指向被征土地,地上附着物或青苗补偿费指向被征土地上的附着物,安置补助费指向失地农民,前二项对象为物,基于损失与补偿的法律因果而对物因征地受到的损失的补偿,后一项对象为人,基于法律强制性规定而对征地后土地承包经营户的劳力安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对这些补偿费的权属亦作出规定,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土地补偿费归村集体所有村集体作为抽象主体,象征性拥有所属集体土地所有权,依照法理,在村集体失去其所有土地时,理所当然拥有该土地征用后的所有土地补偿费。对该土地补偿费的具体处分,新《土地管理法》取消了关于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不得分配的规定后,村集体通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产生决议,决定土地补偿费的分配和使用。个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对此也作出规定。村集体可以将该收入用于开办集体企业,发展公益建设,可以分配到各户,可以分配给被征用承包经营土地的村民,而村集体依法对其所有土地补偿费作出的处理,应承认其合法性。现实中多数村集体通过决议形式,对土地补偿费分配到户,从而使该部分土地补偿费权属依法发生转移,集体与成员间因分配产生了权利义务关系。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所有者所有在征地中,用地者因征地致使他人可预得收入的减少,造成他人权益损失,理应对该全部可预得收入予以补偿。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费性质并不有异于其他财产,村民的该项所得,是其一财产损失的另一财物(金钱)的补偿。实际中,用地者在预算出其三大补偿费金额后,将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费连同其他费用一并支付与村集体,由村集体再行处理,因货币所有权随占有而转移,此时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费由村集体占有控制,村民并不拥有该费的所有权,其与村集体形成法律上的债权债务关系,村集体作为享有青苗补偿费的村民的债务人,必须将该费返还村民,村民亦可向村集体行使给付请求权。安置补助费指向失地农民对于安置补偿费的归属,安置补助费俗称“劳力安置”,是对具有劳动能力而失去劳动对象的农民的生活安置。通过支付安置补助费,保障农民在失地后的生活安稳,此种补偿的设立,与其说注重其经济补偿性,不如说更注重社会效果性。《中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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