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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咨询一下烟台市拆迁补偿是准是怎样的

我是一个普通的市民  最近听说要拆迁了 真是高兴 但是我很关心补偿问题 我想咨询一下烟台市拆迁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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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烟台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若干规定》已经二○○一年三月一日第十三届市政府第十五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市 长 杨金镜  (二○○一年三月十三日)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房屋拆迁管理,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房产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市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各县(市)区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拆迁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第三条 凡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因建设需要拆除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适用本规定;拆迁人应按规定标准缴纳拆迁管理费。  委托拆迁的拆迁人,应向接受委托的拆迁单位支付委托拆迁费。委托拆迁费标准,由物价部门会同拆迁主管部门另行公布。  拆迁人委托拆迁单位拆除房屋和清运垃圾,按实际发生的费用结算。  第四条 房屋拆迁许可证一经发放,拆迁主管部门应当将拆迁人、实施拆迁单位、补偿安置方式、拆迁范围、拆迁期限、过渡期限、搬迁期限等情况予以公告。  拆迁公告发布后,拆迁主管部门、拆迁人及有关单位应当及时向被拆迁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第五条 拆迁人对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所有人的拆迁补偿,可以货币补偿,也可以房屋补偿。具体补偿方式由拆迁人和被拆除房屋所有人协商确定。  第六条 拆迁人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安置的,应当按照被拆除房屋补偿总额的30%比例,存储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拆迁人对被拆迁人实行货币补偿的,应按被拆除房屋补偿总额60%的比例,存储拆迁补偿资金。  拆迁人在拆迁公告发布前,应在拆迁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专户存储前款规定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未经拆迁主管部门许可,银行不得向拆迁人支付。被拆迁人全部回迁后,拆迁人可持拆迁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在开户行支取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全部本息;或者根据回迁安置房工程进度,分期支取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实行货币补偿的,可在拆迁双方当事人签订货币补偿协议后,由拆迁主管部门出具证明直接由指定银行支付。  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存储单位,为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或建设单位;但实行房源或资金包干的,为受委托的拆迁单位。  第七条 临时安置费。临时安置费按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计发。就地回迁的,每平方米每年60元,不足年按月计发,不足月按满月计发;易地搬迁的,原则上一次性安置,如确需周转过渡的,按就地回迁标准的两倍计发。协议有约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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