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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巴中的 我与前夫2010年经县一级法院判决离婚,孩子归我抚养,判决前夫从2010年4月1日起向我支付孩子抚养费35.

我与前夫2010年经县一级法院判决离婚,孩子归我抚养,判决前夫从2010年4月1日起向我支付孩子抚养费350元月,但至今前夫不履行义务,2011年4月我向法院起诉强制执行,但我前夫不在家(前夫有房屋,有执行能力),法院以此为由称当事人不在家无法执行,现无果,请问法律是这样规定的吗?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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