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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太原的 土地维权咨询

对于我村自留山由公社化以来都是我村民耕作,在90年代后期,由于当时农业收益不高,因此当时很多村民外出打工及移民,开始丢荒。山边周长近400米《山梯田》被别人利用以来《约十亩》。本着维护我村权益,我村《属合同第三方》在08年以来多次向村委会,镇提出建议一直没有解决。在09年11月6日村民在村委会查看合同《村委会干部说领导讲过不能影. 不能抄. 只可在村委会内看,后请示镇同意才能影下》后才发现真相,以管理区名义于1998年5月1日签订合同,没有我村成员或代表签名。《合同仍未公开》但是发现合同条款.第四节;双方责任和权利第5条【.山地租赁;种下作物头三年免交租赁费,第四年起每租一山。桉山大小而定,每年每山交付租费不少于伍佰元人民币给归属村。如需建房用地必须经甲方同意才能动工。】他人使用以来《甲乙双方》只付一年租赁费《500元》,直到现在为止租金都没有给我村《第三方》,不付租金多年属违约,合同自动失效。 在08年以来我村提出争议期间,不顾我村利益仍然钩山. 建房.挖树. 我村认为这是违规行为,而且对是山地永久性损坏,我村要求给些补偿,或停止使用,恢复原状。2010年4月1日村长会议宣读及6月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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