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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补税款与查退税款能相抵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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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u****2 热心网友

    一、基本案情经税务稽查部门查实,某纳税人2004年度由于没有进行纳税申报少缴销售不动产营业税10万元,城市维护建设税0.5万元,教育费附加0.3万元,同时由于计算错误,多缴房产税2万元。二、争议的焦点在作处理决定时,能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当纳税人既有应退税款又有欠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将应退税款和利息抵扣欠缴税款"",将纳税人应补的 10.5万元税款抵扣应退的2万元后,再向纳税人追缴税款8.5万元?也就是说,当纳税人既有查补税款,又有查退税款,对这一问题,大家观点各不相同:其-,有的认为可抵扣。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九条中并未明确只有同税种的查补税款与查退税款才能相抵,不同税种的不能相抵。因此,我们在日常工作中只需注意税与费是不能相抵的,不同税种的查补税款与查退税款可以相抵。其二,有的认为不能相抵,理由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相关税收收入不能混库的规定,认为不同税种之间不能相互抵减。其三,有的认为要区别对待。同一预算级次可以相抵,如房产税、营业税、城建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等之间可以相抵,企业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之间可以相抵;不同预算级次不能相抵。其四,有的认为可以作为欠税抵扣。具体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应退税款抵扣欠缴税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办[2002]150号)执行。三、评析稽查查出应补缴的税款不是欠税。根据欠税的有关规定:欠税是指纳税人超过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或者纳税人超过税务机关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确定的纳税期限(以下简称税款缴纳期限)未缴纳的税款,包括:一是办理纳税申报后,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二是经批准延期缴纳的税款期限已满,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三是税务检查已查定纳税人的应补税额,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四是税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五条核定纳税人的应纳税额,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五是纳税人的其他末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根据上述规定,税务检查已查定纳税人的应补税额,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也就是说稽查部门查定的纳税人应补税额,纳税人在税务机关下了处理决定书后,超过税务机关限期还没有缴纳的查补税款才可定为是欠税。稽查查补的税款在没有下达税务处理决定书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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