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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于2012年年底购买了某商业广场的办公房(宣传是钻石寓),定于2014年12月31日前交房,但现_无锡

本人于2012年年底购买了某商业广场的办公房(宣传是钻石寓),定于2014年12月31日前交房,但现在接到开发商通知,要去签补充协议,要到2016年2月7日(大年夜)前交房。经交涉,加了1条:如出卖人再次逾期交房,买受人可无条件退房;这一条有法律效力吗,万一出卖人再次逾期交房(交不了房),退房难度是不是更大(现合同规定逾期60天可退房),我是签还是不签好,才能保证我的权益,使我的损失降到最小。另合同约定发生争议提交无锡仲裁委员会,如果退房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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