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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房屋产权更名后,原房主还可以再卖,再办产权证吗

甲一院两房,因欠债,一房顶账给乙方,并正式产权移交,办理了房到产权证,此房屋归乙方所有。乙方三年后卖给丙方,因城乡户籍不得更名,更换产权证,丙方持甲到乙到丙相关交易协议与乙方房产证,8年后动迁。动迁时得知。甲方在与乙方进行房屋产权移交后,在末经过乙方的情况下,甲方以自己为主体将乙方所有的产权房屋,卖给丁方,经房屋管理处在乙方房屋登记下凭空办理了同一房屋的第二张产权证。之后从末在乙丙双方出现过,丁方也从没到丙方谈过曾购买该房屋的权利和义务或要求,只是单单持证在手。一切都在乙方丙方不知情下进行了近十余年。现乡镇房屋管理处无视末经乙方产权人知情下非法买卖他人财产的事实以产权不明,不给乙方丙方确定产权,丁方现在持此第二张产权证要此房动迁楼。问:房屋管理处,甲方,丁方各应负什么责任?面对这种情况乙方,丙方应当怎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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