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葫芦岛兴城市某小区业主咨询停车管理问题

兴城市观海国际小区,洪福物业前段时间贴出要求业主去物业登记车辆,明确说明登记的有优先租赁停车位的权利。我想问下,物业有权利出租业主的公共地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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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热心网友

    收到此件,我办领导高度重视,特派管理科到该小区了解情况,具我办了解该小区物业公司为了小区消防通道的顺利通行,有租赁停车位的想法。我办要求该物业公司必须按照《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租赁车位。截止目前该小区物业并没有对该小区的车位进行租赁。我办希望广大业主反映问题要实事求是,感谢您对物业工作的大力支持!:据我办了解,到目前为止该小区没有进行车位租赁。针对该诉求所反映的问题,我办也查阅了相关资料。根据《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车辆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场地或者占用业主共有道路停放收费管理和费用的使用方法等事项,由业主大会决定。按照此条规定,具我办了解该物业公司在2017年4月15日-19日就召开广大业主大会,表决通过小区建监控中心,实现监控全覆盖,在有条件地段改造绿地、增加停车位,据物业公司说明此次业主大会总投票权数2752票,本次表决发出票数2162票,收回1935票,同意1737票,反对票数8票,作废票数7票,弃权票数183票,并于4月20日业主委员会对该次大会进行了公示。关于占用业主共有道路停放车辆一事,我办只能参照这条做出回复,希望该业主能理解,支持我们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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