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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普洱的 遗产继承

您好!我们兄妹五人,母亲于2003年去世(母亲无经济收入),此后父亲与二哥居住至去世,由二哥夫妻负责照顾。父亲于2010年6月病故,生前是政府机关退休干部,留有房产一套,房产证上写明兄妹五人及其父母共七人共同拥有房产。父亲生前单位给予抚恤金两万余元。四个姐妹与二哥协商继承房产及分配抚恤金,但协商未果。现在想咨询了解通过怎样的方式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要打官司需要提供哪方面的相关材料及证明。母亲去世后,由二哥承担主要赡养义务。2007年,二哥在未经四姐妹同意的情况下将土地证上的姓名改为自己所以,并用土地证作抵押进行公积金贷款。现在四姐妹想处理房产,应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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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遗嘱的按遗嘱继承,没有遗嘱的按法定继承顺序继承遗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对法定继承的规定如下:第九条,继承权男女平等。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第十一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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