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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房屋租赁证问题(中山)

《中山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国土房管局对责任者给予行政处罚:(一)违反第七条及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没有办理登记备案手续而出租房屋的,责令其限期补办登记手续,并可处以罚款;."。想请问: 第一、没有办理租赁证需罚款,到底罚款的额度或计算标准是怎样呢? 第二、限期多长时间补办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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