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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估价报告有地域错误等,有按国标不符合项,评估公司受法律的那些约束。

1.在房地产纠纷析产中的房地产估价报告所有关于地域的地方没有一处是对的,二室书面为三室,有效年限书面为2009.3.17~2009.3.16。评估公司自己给法院出具证明为笔误进行更正。 2.按GBT50291-1999有不符合项:a.无单价。b.房地产估价报告上签字的估价师两名,没有一名到现场进行实地查勘。c.附件中的图片无文字说明,照片没有反映估价对象内部房间的全部现状。证书复印件变形,一片灰与黑,文字人像模糊难辨。d.估价报告中无“估价技术报告”部分。评估公司负何种责任。如何解决文本的错误。无单价和估价技术报告算重大遗漏吗! 3.现估价报告一直没有更改,法院以此为依据,合法吗! 4.按程序法院委托评估公司进行评估,无书面估价委托合同与《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是否无关。 5.估价报告中的“估价技术报告”是核心的核心,评估公司为了规避风险,“估价技术报告”对当事人永远是一个谜。评估公司的随意性就大了!如何能看到“估价技术报告”呢!公正、公平、公开如何体现? 6.如何保护当事人的利益不受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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