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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填了预售登记阶段如何办理退房?求告知

已经填了预售登记阶段如何办理退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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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阶段我国的房地产热居高不下,房地产开发商“一房多卖”的情况时有发生。据报道,发生在深圳的“香珠花园”事件,开发商一房多卖涉及房屋200余套,涉案金额2亿多元;上海“天天花园”事件,同一套房产卖给了7家;在广东的“广地花园”事件中,开发商重复售楼资金过亿元。笔者认为,之所以经常发生“一女多嫁”的事件,除出售人在主观上存在恶意外,在客观上,与期房(或商品房,下同)预售登记备案制度存在严重缺陷有关。因此,尽早建立和完善我国期房,尤其是居住用期房预售登记备案制度,这对于稳定社会秩序、保护购房者的利益、构建法制化的和谐社会有着极其重大的意义。值此《物权法》草案讨论之际,笔者就赋予居住用期房预售备案优先权制度作若干思考。一、期房预售登记备案法律制度的缺憾我国现阶段期房预售登记备案的法律制度存在着分散、交叉、冲突,以及缺乏民事效力等情况,许多行政法规的规定也不尽一致,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法律、法规零散,存在法律冲突现阶段期房预售备案登记制度主要散见于《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暂行办法》、《土地管理法》、《土地登记管理规则》、《民法通则》、《合同法》等以及部分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和各地方法规中。由于现行的房地产登记备案制度,主要是由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分别进行登记的,这二个部门对期房涉及的备案登记的规定不尽相同,而且规定过于原则,操作难度大,其中有关预售登记的规定与完整的房地产物权又存在着交叉与冲突。这对于“准物权”的期房预售登记备案而言,十分不利。给售房人营造了“有机可乘”的空间,妨碍了物权的合法、安全转移。2、以行政管理为主,忽视民事效力建设部于2001年修改后重新发布的《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从行政法律的形式上看,似乎是一部专门规范期房预售的专门法规。但是,从全文共计17条规定来看,主要以行政管理为主,没有从民事效力的角度来规范期房预售登记备案制度。这部行政法律虽然与《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土地登记管理规则》等行政法规对期房预售登记备案有相近规定,如:“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商品房预售,开发企业应当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预售人应当在签约之日起30日内持商品房预售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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